2024年12月5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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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五”规划与律师业发展战略
来源:楚天律师发布时间:2006年08月09日来源:刘东升
2006-8-9
【摘 要】2006年是我国实施“十一五”规划的开局之年,律师业面临着很好的发展机遇。国家“十一五”规划纲要明确提出拓展和规范律师法律服务,大力发展包括法律服务在内的现代服务业。明确我国律师业的发展战略——诚信战略、品牌战略、规范化战略、产业化战略和信息化战略,是律师行业贯彻和落实“十一五”规划的重要途径之一。
【关键字】战略 律师业 律师事务所
2006年是我国实施“十一五”规划的开局之年,律师业面临着很好的发展机遇。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我国今后五年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目标、指导方针和重大部署,进一步拓展了律师法律服务的广度和深度;国家“十一五”规划纲要进一步明确提出拓展和规范律师法律服务。2006年我国律师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思路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及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服务大局为中心,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依法从严管理为保证,进一步增强律师工作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继续完善律师制度,大力加强律师队伍建设,推动律师业更快更好地发展,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1][1]在此指导思想基础上,在第十一个五年规划开年之际,我们应明确我国律师业的发展战略,以积极配合“十一五”规划的实施,从而解决好律师提高工作水准、注重平衡发展、维护服务秩序、改善执业环境、加强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实现律师业更快更好地发展,实现律师工作更好地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和谐社会服务。笔者将未来5年我国律师业的发展战略定位在:诚信、品牌、规范化、产业化和信息化。
一、诚信战略
诚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道德之一,历来被认为是重要的道德修养规范,《大学》中说“古之欲明明德于天下者,先治其国;欲治其国者,先齐其家;欲齐其家者,先修其身;欲修其身者,先正其心;欲正其心者,先诚其意”。诚信为道德修养的根本,孔子曰,“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中庸》认为“诚者物之终始,不诚无物。是故君子诚之为贵”,强调“诚”为做人之根本,强调“一诺千金”。诚信修养是我国公民道德建设的重要内容,《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同时提出了“诚实守信”的职业道德规范和“诚信”的公民基本道德规范。2001年11月13日至19日,司法部部长张福森在广东省调研司法行政工作时指出,加强律师职业道德建设在当前是一项紧迫任务,“律师队伍一定要贯彻实施好中央颁发的《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成为遵守法律和社会公德的楷模”。
 
[2][2]律师诚信修养是指律师以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为己任,善意行使权利律师业、履行义务,依法办案、真诚服务、诚实不欺、言而有信、信守诺言的道德修养。《2006年中国发展政策报告》再次提出:“继续组织开展以“诚信为民”为主题的宣传活动,大力宣传律师制度,推出一批人民满意的先进典型……树立律师队伍的良好社会形象……”[3][3]
随着律师业的发展,律师服务的社会供给状况得到改善,竞争越来越激烈,律师服务的买方市场正在形成,购买律师服务者可以通过择优影响律师的行为模式,在买卖关系中,律师的诚信度始终为律师服务优胜劣汰的重要指标。律师必须清醒地认识到,诚信建设是为律师行业赢得尊严,为律师个人赢得机遇的重要举措,律师信用正在成为一种重要的竞争力。
然而,目前在我国律师界却存在着诚信不足现象,表现为:违法违纪私自受案、依法受案后工作消极、收受和所要贿赂等。律师失信不仅严重影响律师服务秩序,还可能会严重影响到当事人的诚信观念和行为;其在使他人遭受到物质损失的同时,往往还会使他人遭受到精神上的伤害,从而待价而沽自己良知的价格,摧毁人们对于律师服务的信心甚至对于社会良知的敬意。如果律师诚信问题不解决,人民对律师服务怀疑重重,转而寻求接受外国律师服务,将影响到我国律师服务的发展;如果律师诚信问题不解决,不仅律师本身也要成为最终受害者;还可能会影响到人们对律师队伍中的其他从业者的信赖度。
 
在规范化战略实现进程中,笔者认为,以下三点应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
1、在倡导律师诚信理念的过程中,法律具有不容忽视的作用。诚信社会的法治建构,意味着在倡导诚信理念的过程中,法律的制度资源潜力得到应有的释放和发挥。正像凯尔森在《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中所言,“法律规范之可以被适用,不仅在于它由司法机关所执行或由国民所服从,而且还在于它构成一个特定的价值判断的基础。这种判断使机关或国民的行为成为合法的(根据法律的、正当的)或非法的(不根据法律的、错误的)行为。”
2、我国现在的律师诚信修养环境,不是计划经济时代,而是市场经济时代、全球化时代。在市场经济社会里,信用是市场交换的基础,在市场博弈过程中,信用是市场经济安全和效率的基本要求和有效保障。在瞬息万变的自由市场中,每个参加者都可能在不同的时间、行业、地域、语言等方面拥有相对信息优势,因此离开“诚信”就无法约束权利的行使和义务的履行。在市场经济体制下,诚信修养遇到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和新矛盾需要研究解决。例如,诚信修养与市场经济的关系、优良传统与时代精神的关系、个人合法权益与社会责任的关系等。如果市场经济主体信用缺失,诚信意识薄弱,只追求商品利润和自身利益,忽视其他合法利益,必将引起市场经济秩序的混乱。诚信规范的功能体现为利益的协调和控制,作用在于通过审查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诚信,以决定其行为的适当性,确立社会关系运行的正常状态,维持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和当事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平衡。
 
 
3、诚信修养的过程,是“知行统一”的过程,其主要包括四个步骤:获知诚信规范、培养诚信情感、形成诚信责任感和意志和做出诚信行为。诚信修养最需要的是实实在在的诚信实践。每个律师既是诚信修养的参与者,也是诚信实践的受益者。律师从业人员要想提高自身的信用竞争力,必须加强诚信修养,通过自律管好自己,提升社会责任意识,减少律师服务风险,最终促进律师业的可持续发展。
二、品牌战略
中国律师业的改革和发展,使得法律服务市场面临多种竞争,可以分为行业竞争,律师所之间的竞争,律师之间的竞争。而竞争之惨烈,应属作为竞争主体的律师事务所之间的竞争。在竞争之中,树立品牌意识,制定品牌战略是在竞争中取胜的法宝之一。《2006年中国发展政策报告》提出:“推进律师文化建设……培养一批具有专业品牌、队精神的律师事务所,在律师行业文化建设中发挥示范和带动作用。”[4][4]
所谓品牌化主要是对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个人来讲的,品牌无非就是品质、品位、品德。品质就是说这个品牌怎么组成,包括本身内部的质量、服务质量、队伍素质、文化个体等几个方面。文化品位就是一个律师事务所的符号。而品德就是一个律师事务所在社会上的口碑。规模可能出品牌,规范也能出品牌,专业更能出品牌,最主要的是服务出品牌,管理出效益。最重要的是律师事务所的诚信建设,这都是一个品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一个品牌的形成,是无数优秀律师工作成果的积累,是客户反复认知的过程,是一段时期内走在同行前列的历程。笔者认为,要想打造品牌所,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做起:
1.要稳定著名的客户群。著名的律师事务所服务于著名的客户,著名的客户造就著名的律师事务所。没有客户也就没有律师事务所,有什么样的客户群体就有什么样的律师事务所。著名律师事务所在其所在地域或国家甚至全球,有一批著名的企业。如果是一个从事建筑法律服务的律师事务所,必定有一批重大的工程项目作为其服务对象,如高速公路、隧道、码头、水厂、电场及房地产项目等;如果是一个专门从事诉讼业务的律师事务所,必定有一批受社会公众关注的重大诉讼案件。比如,美国某著名律师事务所是某著名银行一百二十年的客户。著名的律师事务所不仅要有著名的客户,而且要成为这些客户十年、五十年、一百年的律师。虽然这些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换了一代又一代,客户的老板走了一个又一个,但律师事物所与其客户的关系始终未变。而我国的情况是律师事务所的老律师退休了,客户也另请了高明,客户的总经理调走了,律师也同时走人。这同目前多数律师事务所将客户作为律师的客户而不是事务所的客户的机制有很大关系。
2.应具有有核心竞争力的主打产品,即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应逐渐走专业化道路。以后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专业化分工将会越来越细,对律师专业能力的要求将会越来越高。因此,每一个律师事务所都应有自己的主打业务,这样才具有竞争优势,“万金油”式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将被淘汰。
 
3.要建立稳定的优秀律师团体。著名律师事务所必定有著名律师,而有著名律师的事务所不一定是著名律师事务所。著名的律师事务所需要有一批优秀律师,形成一个优秀律师团体,而该律师团体又是稳定的。部分律师事务所“一山容不下二虎”,往往成了律师事务所不断分化的主要原因。这些事务所,一加一不能大于二,一加一可能小于二。这样的律师事务所其历史发展的结局必然是不断分化,不断引进新人进行培训、培养,不断有新人成长,再不断有人离所,事务所成了培训“基地”。因此,如果想把事务所“百炼成钢”的品牌所,首先要“百年树人”。
4.树立广泛良好的口碑。良好的口碑是著名律师事务所的基石。良好的口碑首先要有一批品行良好的律师。一个律师的不端行为,可以损坏一个律师事务所的形象。良好口碑的形成依赖于良好的服务,使委托人获得最大的利益。而良好的服务来源于全体律师的高素质业务水平和服务技能。律师事务所良好口碑的形成是个渐进的过程。律师事务所要珍惜社会、公众对事务所形象的评价,尤其是要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别让缺乏诚信的污点毁了事务所的形象,自毁锻造著名律师事务所的梦想。
三、规范化战略
《2006年中国律师业发展政策报告》中指出:“围绕规范执业行为、改善执业环境和改革完善律师制度,推进律师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建设”,“深化律师执业规范建设的各项工作。把律师工作纳入‘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专项活动,进一步解决影响行业发展的突出问题”。
 
[5][5]国家“十一五”规划纲要提出,拓展和规范律师法律服务。拓展就是改革与发展,拓展我们的服务方式,拓展我们的服务内容也就是业务领域,还有一个就是拓展我们的律师结构,即发展公职律师与公司律师队伍。规范就是管理和提高,规范律师事务所的管理,规范律师业的管理,规范市场主体的资质条件,规范法律服务市场的秩序。因此,律师事务所业的规范化建设,不能简单地理解为仅仅是律师事务所人员数量的增加。实质上,律师事务业的规范化建设是一个综合性的概念,不仅在形式上要具备一定的整体规模,而且必须在科学设置内部机构、实行专业化分工、制定合理的分配制度、实行严格科学规范的管理上进行积极的探索,否则势必走人片面追求所内律师数量规模,忽视内部建设的误区。
当前,规范化程度不高的问题已成为制约我国律师业发展的重要“瓶颈”,必须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在规范化的规模程度上,以黑龙江省为例,该省有律师3100多名,律师事务所472家,平均每所6.7人,20人以上的律师事务所15家,仅占全省律师事务所总数的3.2%左右;从全国情况看,90%以上的律师事务所也都在10人左右或以下;从国际上看,全球排名前50强的律师事务所平均每所人数800人,前10名的律师事务所平均人数超过1300人,全球最大的律师事务所达3000人,年收益10亿美元以上的有近20家。
 
[6][6]上述数据表明,我国律师事务所的规范化现状不仅程度低,而且与发达国家相比差距非常大。受规模化建设不足的影响,我国律师业的发展现状还不能完全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加人世贸组织后参与国际竞争的需要,其体现在:律师队伍的整体素质不适应、律师管理工作的不适应、律师队伍的专业化水平不适应和律师的服务领域不适应。
律师业规范化发展战略,在新的五年规划中,不仅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我国律师业应对我国加入WTO采取的一项重要应对措施,更是律师业自身发展的客观需要。
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经济结构必将进一步调整,经过结构调整的市场经济将会出现一大批大型、超大型企业,这些企业不仅会成为市场经济的龙头企业,也会引导法律服务市场的主导需求,要求律师提供全方位、深层次、专业化、系统化甚至是国际化的法律服务,这已不是小规模律师事务所所能承担的。另外,加人世贸组织,必然带来法律服务市场的开放,使我们面临外国律师事务所的强大挑战,律师事务所的规模越小,面临的风险也就越大。90年代初,法国律师业面对美国等国家大型律师事务所的强烈冲击,选择了国内重组和跨国联合的方案,一改过去律师所规模小、人员少、专业分工差的弱点,实现了律师所的规模化、集团化改造,从而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占有一席之地。[7][7]面对法律服务市场开放和加人世贸组织这一形势,使我们必须打破以往发展常规,研究新形势下如何加快规模化建设的问题。
 
随着我国民主法制进程的加快和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在律师业务中非诉讼业务将会占有越来越大的比例,而非诉讼业务对规范化的要求更高。从律师业务的内在规律而言,非诉讼业务与诉讼业务在业务承揽方式和业务运作模式方面都有着十分的不同,它要求团队运作,不具备一定规模的律师事务所是难以有效开展非诉讼业务的。在西方律师业发达国家中,从事非诉讼业务的,绝大多数都是有一定规模的律师事务所。可见,律师业规范化与自身专业化发展是紧密相关的。
在探索律师业规范化战略进程中,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在观念上应明确,不是为了规范化而规模化,进而否定小型所存在的价值。必须从各地区市场经济发展不平衡的现状出发,从各律师事务所的实际出发,积极稳妥地进行。在省会城市、发达城市和地区,因其律师事务所和执业律师相对集中,可以通过适当提高建所门槛,控制新建小型所数量和积极引导现有的律师事务所之间进行合并、联合等方式,向规范化方向发展。在经济欠发达地区和小城市,则不宜片面强调规模所建设,否则,不仅不能产生规模效益,还会带来严重的负面影响,增加成本和管理难度,阻碍这些地区律师业的发展。
2、在体制上,健全律师所的内部管理。积极引导律师事务所尤其是较大型的律师事务所构建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分工协作的机制,突破现行所内管理机构设置简单、权责分工不明的做法,引进和培养高素质、专门从事管理工作的人才,负责律师事务所经营管理事务和日常管理工
 
作,从根本上解决因律师事务所的管理者既从事管理工作,又从事律师业务,以致顾此失彼,对所内律师疏于管理,疏于教育,疏于案源开发、案件质量把关,疏于律师事务所的规范化、专业化建设的问题,提高管理的层次与水平。
3、在自身建设上,积极加强专业化建设。对律师事务所而言,专业化不等于规范化,但规范化必须做到专业化。只有做到专业化,才能提高业务水准,才能真正发挥出规模效应。专业化建设包括两个方一面的内容:一是指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化,二是指律师个人的专业化。
四、产业化战略
根据WTO统计和信息系统局(SISD)的分类表,作为第三产业的服务业包括11大类140多项,其中法律服务(LegalServices)属第一大类商业服务(BusinessServices)中的专业服务(ProfessionalServices)。[8][8]律师服务是一种特殊的生产活动,生产的是一种特殊的产品,是大量可以转化为生产力的服务成果。可见,律师业是现代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2006年中国律师业发展政策报告》提出:“积极推动律师工作向经济建设的各个领域、市场经济的各个环节、社会事业的各个方面拓展……围绕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提供法律服务……研究制定律师业为促进对外开放服务的意见和措施,提高法律服务的层次和水平,为加快对外贸易增长方式的改变,扩大对外开放服务。”[9][9]其暗示着,中国律师业走产业化的发展道路是律师业迎接挑战的必由之路。
 
律师产业是指律师业作为国民经济中的一个中介服务行业,通过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向社会提供有偿法律服务,实现整个行业的规模化和市场化经营,从而形成一个主要按照市场规律运作的社会法律服务产业系统。[10][10]按照产业经济学的观点,所谓律师业产业化,可以定义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围绕律师法律服务的市场和需求,组织包括律师管理机构、律师事务所、律师等在内的众多主体参与进行的一体化活动,并在发展过程中逐渐形成一个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律师产业体系的过程”。[11][11]其内在含义,是指律师业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以法律服务市场为导向,以利润驱动为核心,以产权清晰、管理科学的律师事务所法人制度为载体,通过不断扩大法律服务市场和优化法律服务水平,不断完善中国律师业的规模化、专业化、社会化和市场化的经营机制,强化律师业直接促进市场经济和生产力发展的经济功能,逐步使律师业向着规模庞大、分工明细、管理科学、服务优化的优质高效产业系统前进的发展过程和发展趋向。
律师业作为一个特殊的第三产业,其产业属性是由律师业的经营功能、为市场提供有偿法律服务的本质属性以及律师业的非公职性[12][12]所决定的。律师业在走向产业化道路上,要注意以下问题:
1、解决针对律师业的理论认识问题。我国《律师法》赋予了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业的行政控制权,这事实上只是对中国恢复律师制度以来一贯做法的立法肯定和强化。但这种行政管理模式与律师执业性质并不相符。司法行政权力的强化并不利于中国律师业的健康发展,同时使得行业自治举步唯艰。这不仅不符合市场经济条件下律师业的本质要求,更重要的是这些僵化思想将严重阻碍中国律师业的发展步伐。
 
2、中国律师业走向产业化的过程也就是律师业逐步实现律师业的社会化、规模化、专业化、市场化和经营化的过程。“社会化”包含律师职业身份社会化、律师服务机构即律师事务所的社会化、律师法律服务市场的社会化和律师业的社会化功能的实现。“规模化”是律师业产业化发展的在规模化发展基础上的律师法律服务的分工细化,是律师业面临的日益复杂的法律服务市场的必然要求,也是律师业产业化的必然结果。“市场化”是指律师业必须引入市场机制,以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包括引入市场需求机制、市场竞争机制、市场价值机制等。“经营化”是指律师事务所的管理中要引入现代企业管理机制。既然律师事务所在本质上属于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市场中介组织,那么,律师事务所的本质属性与一般的公司、企业并无不同,现代企业管理制度中的经营机制都应当纳入律师事务所的经营管理之中。
3、律师业走向产业化过程中的关键因素在于建立适应产业化发展的律师组织形态——律师事务所。《律师法》规定了国家出资律 师事务所、合作律师事务所、合伙律师事务所三种形式的律师执业机构,确定了律师事务所多种组织形式并存、平等竞争、互相促进、共同发展的目标。但是面对新的形势和挑战,律师事务所制度还要不断创新。国际上发达的法律服务业其组织结构有三大发展脉络:其一是在服务领域的划分上,有社会律师 (一些国家社会律师又分为诉讼律师和商务律师)、公司律师和公职律师。而我国除社会律师外,公司律师和公职律师刚刚开始试点,且量小质弱。
 
其二是在法律服务机构的法律性质上,分为个人所、合伙所、有限合伙所和股份公司,组织形式灵活多样,适应了其承办法律服务业务对其机构在责任和风险上的要求。其三是,在机构的组织规模上,分为综合所、专业所、规模所和国际化所。因此,我国应建立:(1)具有法人资格的律师事务所。这种形式赋予了律师事务所和公司一样的民事主体资格,执业律师也可像有限公司股东那样只承担有限责任,这就大大降低了律师的职业风险,有利于律师事务所规模的扩大和管理的科学化。(2)有限责任合伙形式的律师执业机构。近年来,美国许多州为促进专业律师公司的发展,推出了一种适用于比较大型的专业律师公司的有限责任合伙形式,责任以出资额为限,但对有过错的个人来说责任是无限的。现在美国的许多律师事务所选择了该种形式。(3)股份合作制。将合作人对律师事务所的财产共有关系细化为按份共有,合作人以出资或技能折成一定比例的股份,全体合作人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律师事务所以其全部财产对外承担民事责任。律师事务所具有法人资格,主任为法定代表人。(4)个人律师事务所。这种律师事务所目前需要解决的是其执业机构向高标准、高层次、规范化发展。在对以上形式律师事务所的管理上,首先应由律师协会和司法行政主管部门举办有关的讲习班,介绍发达国家的经验,组织考察和学习等,尽快提高律师事务所的专门管理人员的水平和能力,以适应各种规模的律师事务所的需要。
 
4、协调律师业产业化的外部运行机制。一是积极探索和制定扶持律师业产业化发展的政策。我国律师业在产业化道路上刚刚起步,需要相应的产业政策来扶持,如给予融资支持政策,采取贷款担保、贷款贴息、优惠贷款、税收优惠等政策杠杆。二是要改革律师业的管理模式,使律师事务所与律师协会、司法行政机关的关系按照产业化的发展要求进一步协调。在律师业的管理上,应当改以行政命令为特色的行政管理模式为以自律性的自治为特色的行业管理模式。三是要建立中介机构统一的会计制度,提高律师事务所的财务管理意识。会计制度作为一个企业的资金流动及利润分配的硬性约束,对规范和推动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随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发展和中介机构在我们日常生活中的作用不断增强,为中介机构制定统一的行业会计制度势在必行。
5、中国律师业的产业化发展过程将受到各种社会制约因素的影响。这些因素主要包括:(1)律师业产业化发展受到政治民主化程度较低和中国律师政治地位较低的政治环境影响;(2)律师业产业化发展还受到市场经济的发育程度不完善的经济环境的影响;(3)律师业产业化发展受到传统的法律文化,尤其是传统的律师制度观念的影响;(4)律师业产业化发展缺乏制度和政策支持;(5)律师业产业化发展还受到律师业内部的低水平的业务素质、管理素质、薄弱的经济基础和落后的思想观念等等行业内部环境的束缚。因此,可以预见,虽然说中国律师业的产业化发展是不以人们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必然趋势,但是,其发展过程将是十分艰难的。可以说,中国律师业的产业化发展,任重而道远。
 
五、信息化战略
我们已进入信息时代,这是不容置疑的。西方学者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说明我们进入信息时代:信息技术产生了革命性的飞跃,成为当地先进科学技术的代表;以信息产业为基础的新经济成为发达国家的支柱产业;以信息化、数字化、网络化为表征的网络社会已经到来。信息化已深刻地影响我们的生活,并将在我们律师业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米尔顿.W司威克在《发展与管理一家成功的律师事务所》中讲到:“良好的管理是律师事务所成功的关键”。笔者认为,在目前“良好的管理”必然包括有信息化管理,否则不能称之“良好的管理”。
信息技术的发展对我国律师业的影响,既有机遇,也有挑战:
1、因信息技术发展应用所出现的新法律问题,为律师执业拓宽了服务领域。律师行业是依附于社会产业的一种辅助性行业,是随着社会产业变化而变化的提供法律服务的一种行业。当一种新的社会现象兴起并日益发展时,其法律服务需求也会应运而生,因而律师的专业法律服务也就随之发展变化。信息技术的发展应用不仅对一些传统法律领域提出了一些新问题,还导致了大量崭新的社会关系的出现,最终产生了相当数量的新的立法领域。
2、信息技术发展应用,为律师执业提供了先进的新手段。法律信息库(数据库),将信息分类存储,利用计算机检索技术,可以在刹那间轻松搜索到最新的有用信息;另外,律师业务要处理大量的法律文书,计算机对此也是再胜任不过了。
 
3、信息技术发展应用,为律师事务所的科学管理提供新手段。律师事务所在网上建立一个现代化的数字事务所,从收案登记、审批、办理委托手续、开发票收取费用、出函、出介绍信、制作律师有关文件、打印等等,直到最后结案归档,都可以在内部局域网上进行。另外,人事管理、财务管理都可以通过引人信息系统进行。
在律师业信息化战略中,律师所除了要积极利用和迎接上述机遇和挑战外,还要注重律师所与外部的信息化建设。律师业信息化管理不仅体现在律师业务中和律师事务所管理之中,还应当体现在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的工作之中,在“两结合”的管理体制下,应当创建律师信息工程,实行区域信息共享,在比如信息发布,征求意见,注册开会等都需实施信息化管理战略。
小结
诚信、品牌、规范化、产业化和信息化是我国律师业在第十一个五年规划中的发展战略。这五个发展战略并不是孤立的、各自为阵的,而是呈紧密联系、相互渗透的关系的。如:品牌化战略要求树立良好的口碑,而良好的口碑中必然包括诚信;再如,规范化和品牌化、产业化和信息化,从某种意义上讲,是呈包容和被包容关系。因此,我们在实施上述律师业发展战略时,要注重平衡兼顾。
 
在第十一个五年规划中,诚信、品牌、规范化、产业化和信息化的律师业发展战略,是紧紧围绕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认真实施国家“十一五”规划和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展开的。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发展规划纲要》中关于“拓展和规范律师法律服务”的总体要求,抓住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主线,认真贯彻司法行政工作“十一五”规划,进一步解决好律师行业提高工作水准、加大诚信建设、打造品牌效应、规范产业发展、加强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尽快实现律师业发展战略,指导律师工作更好地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和谐社会服务。
[13][1]司法部:《2006年中国律师业发展政策报告》,《中国律师》2006年第2期。
[14][2]郭学文:《诚信——律师业健康发展的保障》,《律师世界》2003年第6期。
[15][3]司法部:《2006年中国律师业发展政策报告》,《中国律师》2006年第2期。
[16][4]司法部:《2006年中国律师业发展政策报告》,《中国律师》2006年第2期。
[17][5]司法部:《2006年中国律师业发展政策报告》,《中国律师》2006年第2期。
[18][6]王滨起:《规模化建设是推动律师业发展的重要途径》,《中国司法》2003年第11期
[19][7]王滨起:《规模化建设是推动律师业发展的重要途径》,《中国司法》2003年第11期
[20][8]田传平:《产业化:关于我国律师业发展的思考》,《中国司法》2006年第5期。
 
[21][9]司法部:《2006年中国律师业发展政策报告》,《中国律师》2006年第2期。
[22][10]李玉福:《中国律师业产业化发展的有益探索——中国律师业产业化发展理论研讨会综述》,《法学论坛》2006年第6期。
[23][11]田传平:《产业化:关于我国律师业发展的思考》,《中国司法》2006年第5期。
[24][12]律师的业务性质是接受委托,依法从事当事人委托的事务,行使当事人的“私权利”。正式这种非公职属性,决定了律师业完全可以进入市场竞争领域,完全可以实现产业化发展,而不必担心国家权力因此被带入市场竞争。